(原标题:刚刚,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
中国基金报 晨曦 临近周末,金融监管又有最新消息! 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工作安排)。 来看详情——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工明确 根据工作安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工作安排要求,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建设“大消保”工作体系 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格局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随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文,对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进行公告说明。 彼时,三部门公告显示,金融消费者反映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渠道、办理方式、告知等暂保持不变。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纠纷。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调整,将及时另行公告。 今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保局曾发文称,加快构建“大消保”格局是落实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金融消保局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各项部署安排,积极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格局,推动建设责任清晰、高效顺畅的消保工作体系。 一是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会商沟通,推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公众教育、适当性管理等协作机制。 二是建立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作机制,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各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同题共答、同向发力的局面。 三是研究制定统一适用的政策措施,确保同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适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适时推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高层级的法制保障。
编辑:舰长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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